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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基本常识

(一)举报范围

税收执法服务投诉范围:
  1、对依法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2、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利用职能吃、拿、卡、要的;
  3、工作作风粗暴,滥用职权,野蛮执法,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效率低下,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执行不到位;
  6、其他损害国家税务局执法服务形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涉税违法案件举报范围:

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特定制度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税务管理特定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而对征纳税活动规定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主要涉及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特定制度的行为有: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7)不办理税务登记;

   (8)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9)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偷税行为: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1)纳税人伪造账簿、记账凭证,即纳税人另行制作、仿造一份假账簿、假记账凭证进行虚假记载;

2)纳税人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即纳税人私自修改、变动原始账簿、记账凭证,使原始账簿、记账凭证失去真实性;

3)纳税人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即纳税人将账簿、记账凭证转移、隐藏,使税务机关无法追查;

4)纳税人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即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毁损有关纳税资料;

5)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可以扩大生产经营成本,不列、少列收入可以减少收入总额,其目的都是为了减少应税收入,从而少纳税;

6)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二)投诉举报受理部门:

税收执法投诉由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监察室受理;

涉税违法案件举报由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受理。
(三)举报方式:

除使用在线投诉的方式外,您也可以采用邮寄或直接拨打电话的方式进投诉,如采用邮寄方式,请提供您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及您的企业管理码(如适用者),以便本局能予以回覆。

执法服务投诉,廉政举报投诉:

电话号码:0512---66963376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监察室

邮政编码:215028

电子邮递至:yqgsjb@jsszyq-n-tax.gov.vn

涉税违法案件投诉:

电话号码:0512--66963304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8号圆融大厦

邮政编码:215028

传真号码:0512--66963304

电子邮递至:yqgsjcj@jsszyq-n-tax.gov.cn

由于电邮内容可能会被第三者截取,因此函件内容如载有私人或机密资料,请考虑以邮寄或 传真方式传送。

(三)举报内容:
1
、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举报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
2
、 举报的内容一般可分为三部分,一是反映被举报人的基本概况,如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职务等;二是举报的事实,一般要求能反映被举报人在什么时间、地点,通过什么手段进行违法活动,有无牵涉其他人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查取一些什么证据等等;三是举报人的情况,如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或地址。 为便于我局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和与举报人的联系,提倡署名举报。
(四)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举报人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3)查询结果权。举报人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
(6)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等。
公民举报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1)据实举报义务。举报应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2)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

成文日期:2007-1-13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31日起施行。

局长:谢旭人
部长:金人庆
二00七年一月十三日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财政部向国家税务总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检举奖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同时通报同级财政厅()
  第六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七条  被检举人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或者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入库。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因被检举人破产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执行的条件,致使无法将税款或者罚款全额收缴入库的,按已经收缴入库税款或者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八条  检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根据立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第九条  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 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 00份以上不足1 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检举奖金具体数额标准及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十一条  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算检举奖金总额,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案件具有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前两款规定的检举人计发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检举奖金。
  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填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向财务机构领取检举奖金。财务凭证只注明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被检举人名称、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领款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身份、名称。
  第十六条  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第十七条  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第十八条  检举人或者代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九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税务机关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支付检举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3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 998121 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网上密码举报帮助


   1、举报前,需了解关于举报的相关规定,具备举报的相关常识。
   2、请认真填写网上举报登记表。填写完毕后,系统会反馈对所填写的信息确定与否;如果点击确定,系统就会自动把信息发送到我局网站的安全数据库中;如果点击重填,就会返回原先填写的网上举报登记表,可以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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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我局鼓励实名举报。如系实名举报,我局将在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举报信息查询页面反馈举报线索的受理情况。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共同签发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我局派专人负责管理网上举报线索,严格保密制度,确保举报人安全。

   7、对属于我局管辖的举报线索,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我局将在举报信息查询页面中公布,举报人可以登录进行查询,或者我局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及其他方式通知。实名举报人可以凭编号和密码以及《领奖通知书》与90日内领取举报奖励金,具体领取的时间可由举报人通过举报信息查询页面中的补充信息栏目预约。